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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时候,法院是没有责任的。
评估鉴定机构,最多也就是一个疏忽责任,钱照样还是拿不回来的。
第二,法院对拍卖的标的物,信息收集不完善,导致隐患。
比如你看中一套法拍房,价钱非常低,于是想捡漏,就拍下了,拿着法院出具的文件,也过户,拿到了房本,本该欢欢喜喜的去收房,结果却发现,房子里面有人住,而且拿着一纸租约,告诉你这房子,他们要租20年!而且房租已经一次性的付给了原房主。
这个时候你就会知道,什么叫做叫天天不应,叫地地不灵了。
按照法律规定,房屋买卖不破坏原租赁合同,而租期最长的期限为20年。
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
即使你是新的房主,但是也不能破坏原有的租赁合同。
出了钱,却拿不到房子,有苦有泪也只能自己吞了。
法院对此是不负责的。
所以一般人,千万不要图便宜,不然到时候真金白银很有可能,化为乌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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