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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征服云南后,继承了元代在云南的这种制度,承认元朝授予各族首领的官职,并加以发展,增设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土守备、土巡检等土官。
相比较元朝的粗放式管理,朱元璋敏锐察觉到土司正在不断强盛,因此他在元朝土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考核、贡赋、征调等一系列规定,从而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土司制度。
等到沐英坐镇云南时,大明已经开始以强羁縻的方式让西南土司向朝廷缴纳赋税,接受监管。
不过即便如此,此时西南土司依旧处于强盛期,哪怕傅友德和沐英已经在云南深垦多年,但眼下云南的土司数量依旧高达五百八十七家。
正因如此,朱元璋确定了对云南采取“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,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”的方针。
此举在金沙江、澜沧江、怒江等三江部分地区置府、州、县时土流兼治,府卫参设。
把云南的曲靖、大理等六府设流官,在楚雄、姚安、广南三府以流官任知府,土官为辅,在寻甸、元江、永宁、乌蒙等十三府以土官为主,流官为辅。
在这样的政策下,这些土司起码还能在名义上臣服大明,每年缴纳数百到数千贯等价金银来充当赋税。
但实际上他们依旧掌控着地方的矿藏、军队和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经济命脉。
如今云南金银铜矿数量如此之多,等地方土官知道了它们的价值,恐怕是大明不动手,他们也要提前对大明动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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