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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款:
日本国归还自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始,天朝回赐琉球之贡品,合计作价二百万两。
此作价不含利息。
第四款:
日本国之萨摩藩藩主,需前往琉球首里城,于琉球国宗庙前跪拜悔罪。
其中鞍马费用,由中华承担,所乘舰船,亦由天朝支派。
中华礼政府应遣派官员随行、见证。
第五款:
为示惩戒,亦使日本国不行侵凌之事,为践行夫子之以直报怨、以德报德之大义。
特割取对马岛、隐歧岛予琉球国。
以报前明万历三十七年割喜界岛、德之岛、奄美大岛、冲永良部岛、与论岛一百三十一年之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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